|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谢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梅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信法民初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限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还清所欠钢材款17122元及违约金(其中本金7334元按月利率2%从2005年3月31日起、本金978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08年6月26日起计算违约金至还清该款之日止)给原告张梅莲,案件受理费371元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