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谢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梅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信法民初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限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还清尚欠原告张梅莲的借款本金5800元及利息(从2008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张梅莲,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