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 东 省 信 宜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媚(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新竹花园29栋603房):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慧诉被告覃龙伟、张世旺、陈媚、追加被告信宜市东镇庆达汽车修配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信法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覃龙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21765.74元给原告黄文慧。二、被告陈媚、被告张世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文慧对追加被告信宜市东镇庆达汽车修配厂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黄文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原告黄文慧负担1045元,由被告覃龙伟负担481元。邮递费150元由被告覃龙伟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