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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63判决公告
2010-01-21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广

       

 

黎大基(住信宜市东镇街道办事处英地坡居委会田头屋村40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绍诉被告黎大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信法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黎大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还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付清该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92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王新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黎大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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