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 东 省 信 宜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黎大基(住信宜市东镇街道办事处英地坡居委会田头屋村40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绍诉被告黎大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信法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黎大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还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付清该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9月2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王新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黎大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