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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路庆(住信宜市致远服饰工业园有限公司宿舍):
本院受理原告陈正东诉被告李路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信法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限被告李路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钢材款人民币80000元给原告陈正东;2、被告李路庆在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的同时,应支付该钢材款的违约金人民币46409.11元(该违约金从2007年12月1日起已计至2009年6月24日止;从2009年6月25日起的违约金,按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另计至付清钢材款之日止)给原告陈正东;3、案件受理费2828元、投递费50元,均由被告李路庆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