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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信 宜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圣淇(住信宜市东龙路龙景花园B梯701房):
本院受理原告林日荣诉被告彭圣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0)信法民初字第19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彭圣淇偿还本金182200元给原告;2、从2009年5月1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给原告,计至2009年12月31日,利息3200元,此后利息另计,计至本金还清止;3、以142200元为本金,从200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利息给原告,计至2009年12月31日,利息6825.6元,此后利息另计,计至本金还清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