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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信法民初字第241号
罗瑞平(信宜市新宝镇五垌上寨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杨锐燊诉被告罗瑞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等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准许原告与你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小孩杨家旺和杨志生,由原告负担小孩的抚养费,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0年4月21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合水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