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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应诉公告
2010-01-14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2010)信法民初字第242

 

李进英(信宜市钱排镇钱新塘坳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许耀平诉被告李进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准许原告与你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小孩许展华。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0421日下午230分,开庭地点在合水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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