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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梅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信法民初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判决内容为:一、限梁梅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还清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陈文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