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动释明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法官的职责
基本案情:
原告龙某、四被告潘某、潘某优、罗某、梁某均是经营客车运输的,双方由于营运线路和发车班次问题产生纠纷。2005年某日,在当地的三间汽车客运公司帮助下,双方相约到新宝车站协商解决运输线路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因意见不合发生语言冲突,被告潘某动手殴打了原告龙某,致使原告龙某受伤。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经某卫生院处理后到信宜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7月14日痊愈出院,共用去医疗费4627.70元(含法医鉴定费180元)。原告在住院期间有一人护理。双方纠纷发生后,经派出所两次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中包括护理费250元。
审判:
我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客运线路和班次问题发生纠纷,通过正当途径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解决过程中,被告潘某动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由于原告只请求被告赔偿250元护理费,是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允许。
根据本案的案情,依照广东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在请求护理费的项目上,可以要求赔偿402.68元。经过法官的法律释明之后,原告仍然按照原诉求要求赔偿,法院予以允许。当事人在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上的差异而出现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充分时,法院应主动进行释明,让当事人在诉讼规则中在明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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