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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纠纷案
2007-11-01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信宜市北界镇石订村石订村民小组诉被告信宜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石订村冯屋、

新田村民小组林业行政登记纠纷案

 

案情

原告石订村民小组与第三人冯屋、新田村民小组争议的土地位于信宜市北界镇石订村马流充(又名马骝充横坑)的土地,面积为1564平方米。双方从20021月开始发生争议,先后经石订村委会干部会同北界镇驻村干部以及北界法律服务所调处无果。20032月,原告的村民在该土地种上八角树苗。第三人的部分村民将原告所种八角树苗全部毁掉。原告为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予以赔偿。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第三人作出赔偿。2003416,冯屋村民小组以其村民小组为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以新田村民小组为共有权利人,申请对座落在北界镇石订村马流充的经济林(面积为67亩)进行初始登记。2004314,被告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给第三人,信宜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被告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包含了争议土地。原告不服被告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被告在土地存在争议的期间核发林权证给第三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且林权证登记的内容错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

审判

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已将原告与第三人对权属发生争议多年,权属尚待确定的原山塘、梯田、旱地1564平方米勾绘在内,是不争的事实。该林权证四至中的北面界至,填写"北至田面为界",存在歧义。该林权证对北面界至的填写,属表述不准确。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由被告对第三人的林地林木权属重新登记发证。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1、被告填发林权证给第三人是否违反了发证的法定程序。2、被告填发的林权证四界至表述是否确切。

对马流充面积为1564平方米的土地,原告与第三人在20021月开始发生争议,先后经石订村委会干部会同北界镇驻村干部以及北界法律服务所调处过,也曾提起过民事赔偿诉讼。第三人在2003416申请核发林权证,被告在土地存在争议期间核发林权证给第三人,因此,被告的林业行政登记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林业登记的有关程序。该林权证四至中的北面界至,填写"北至田面为界",存在歧义。如按土地现状分析认定,则包含了争议土地,如按争议地曾经是梯田理解,则不包含争议土地,因此,该林权证对北面界至的填写,属表述不准确。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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