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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审判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2008-07-09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圆桌审判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我院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成果丰硕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大力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完善、健全审判制度,不断探索和运用适合未成人犯罪的庭审方法,实行圆桌审判,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积极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据统计,自2005年以来,我院共审结少年刑事案件102件,通过审判结合感化教育,使143名少年犯走上正道,重新融入社会。经回访考察,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仅5人,占3.4%2006年,我院被评为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单位。

一、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建立长效维权机制

2007年,我院在原有的少年刑事合议庭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少年审判机构和审判制度,设立了少年法庭,由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审判人员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少年法庭实行圆桌审判,将审判人员高高在上的法庭设计,改为审判人员与被告人同处于圆形审判桌的法庭设计,以缓和庭审气氛,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使其更好地配合庭审。

在案件审理中,我院坚持三个注重:即注重查明犯罪原因,注重发挥好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正面教育作用,注重审判中的感化挽救,使未成年被告人能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而吸取教训,洗面革新,重新做人。庭审活动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是在庭审的辩论阶段结束后,专门增加法庭教育阶段,由公诉人、法定代理人、法官采取“发现闪光点、找准感化点、激发共鸣点”的方式,共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生观、世界观和法律法规教育,并根据各被告人的个性,找准感化点,用和蔼平缓的口语,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配以适当的刑罚,让其承担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能真正吸取教训。这种寓教于审的做法,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以人为本的司法情怀,使绝大多数罪犯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决心悔过自新。

二、依法从轻,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我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充分体现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政策,把好“从轻”和“减轻”这个量刑关,在量刑时做到轻刑化,即可不判处刑罚的尽量不判处刑罚,可判轻刑的尽量不判重刑;同时,充分考虑适用缓刑、单处罚金刑的条件,对犯罪情节较轻、初犯、在校学生的未成年罪犯依法适用缓刑,既避免投牢造成交叉感染,又保证未成年罪犯能继续接受教育,给失足青少年重塑人生的机会。去年以来,我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15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延伸教育,做好宣判后的回访考察工作

我院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返社会的缓刑犯、释放犯进行回访考察。通过对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以及户籍派出所、社区、村委会等有关组织的调查,掌握他们的管理、教育、就业和思想表现情况。此举既是考查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效果,又可以继续加强对这些缓刑的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机会。从考察结果表明,绝大多数的缓刑未成年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良好,或经商、务工,或重新回校读书,且均能遵纪守法,群众及当地政府反映很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例如在师范学校读书的学生李某某,因暑假期间犯盗窃罪被从轻判处单处罚金,判决后法官加强对其回访教育工作,鼓励其继续回校完成学业,毕业后,李某某被分配到家乡的一所小学任教,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不但以身作则,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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