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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缓刑、监外执行罪犯追踪考察工作的汇报
2007-10-26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关于对缓刑、监外执行罪犯

追踪考察工作的汇报

刑事审判庭 冯艳

 

 

近年来,信宜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努力树立现代刑事审判理念,积极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刑事审判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具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我院在陈文松院长的正确领导下,院党组高度重视刑事审判工作,把刑事审判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加大了刑事审判工作的力度。

一、缓刑和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犯罪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地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二、判处缓刑和批准监外执行的具体操作程序

我院在20047月-20077月期间,对37名被告人宣告了缓刑。我院对罪犯判处缓刑的具体做法是在开庭审理后,先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做出量刑决定,再由主审法官做出审理报告,然后交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告缓刑的,如果罪犯是在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本院对被告人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均一式四份,决定书上有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间、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和被告人的亲笔签名,一份交被告人、一份交看守所、一份交户籍派出所、还有一份留本院存档。看守所根据我院的刑事判决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会给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并交代其要回户籍派出所报到。我院会立即给其户籍派出所邮寄取保候审的手续,交代如被告人有违反规定,派出所一定要将情况汇报给我院。待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我院会再邮寄刑事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和执行通知书给户籍派出所,并写明派出所应当把执行通知书(回执)和送达回证邮寄回给本院存档。我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回执)和送达回证后会统一装订入案卷,以备日后查阅。

我院在20047月-20077月期间,对7名被告人批准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本院的做法是收到看守所提出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后,承办法官会认真审查相关的证明材料,证实罪犯的确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再由承办法官提交合议庭评议后,送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审批决定。领导审批同意后,我院会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给罪犯、看守所和其户籍派出所,看守所再根据本院的决定书为罪犯办理最后的出所手续。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和审批方面,已经体现出了公、检、法、司互相监督的关系。因为看守所在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报送法院审批之前,已经经过检察院监检科加盖意见加以确认,其做法完全符合刑诉法关于公、检、法、司四部门应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立法精神,这种操作方案是比较妥当的。

三、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意义

1、有利于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罪犯适用缓刑制度,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既可以减少和避免监管场所中因交叉感染而造成恶性循环的现象,同时也能够消除他人同政府的对立情绪,鼓励他们自觉地弃旧图新,进行思想改造。

 2、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生产的发展。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接受改造的过程中,他们会加倍努力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以此来洗刷掉自己过去的耻辱,报答政府给予他们的宽大处理。

 3、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缓刑制度的实质是依靠社会力量对轻刑犯进行监督改造。把缓刑犯放在社会上,让他们生活在群众中,就可以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改造。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家庭的稳定,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有利于减轻劳改机关的压力,使劳改机关集中力量改造重刑犯。

6、监外执行的实施则体现了人性化管理,对符合规定的罪犯给予监外执行,罪犯可以得到家人更好的照顾,对其改造也有一定的帮助。

四、对缓刑和监外执行罪犯的追踪考察工作

为了巩固审判效果,防止在社会上改造的罪犯重新犯罪,我院会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返社会的缓刑犯、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回访考察。基本上每年年底我院都会同检察院监检科的负责人一道,先后深入本市的部分乡镇,抽样对部分罪犯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负责执行机关的派出所和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的调查,详细了解它们在社会上改造、教育、管理、就业等情况。从考察结果看,绝大多数罪犯均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派出所汇报思想情况,外出到派出所请假等。有的罪犯通过改造成为发家致富的能手或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有的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入高等学府继续深造;有的在缓刑期间发奋读书,从一名后进生转化为优秀生。例如在本市池洞镇某中学就读的学生郑传龙,他因一念之差,结伙盗窃邻居的财务,被屋主的11岁女儿发现后,认为其有碍盗窃,就将小孩用绳子捆绑,然后撬开衣柜抢到现金60元和一些其他物品。我院为郑传龙指定了辩护人,通过庭审感化教育,郑传龙认罪伏法,决定痛改前非。鉴于郑传龙是年仅14周岁的在校学生,是初次犯罪,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其监护人也明确表示会履行管教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宣告缓刑,让其回学校继续读书。在回访考察中,郑传龙由其班主任一起陪同前来,班主任感动地对我们说:“法官,传龙经过你们的教育,比以前懂事多了,学习也很刻苦,成绩从原来的倒数几名跃升到10多名了,很感谢法官给他改正的机会,我相信传龙在中考中一定会取得优异的成绩的。”听到班主任这样表扬自己,郑传龙也感动得流出了眼泪,并交了一份深刻的思想汇报给我们。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院对罪犯判处缓刑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对挽救失足青少年是有一定帮助的。

五、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缓刑的,根据有关规定,是应当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的。看守所在收到取保候审手续后,会马上为其办理,并交代其要回户籍派出所报到。但是,人民法院在邮寄取保候审手续给派出所需要时间,就会造成可能罪犯已经到派出所报到,而相关手续还没有邮寄到;或者是手续已经寄到派出所,但是罪犯不按规定回派出所报到的。这样就造成了脱管,派出所要跟踪监督罪犯是不利的。由于现在种种条件不到位,如果能由法院或看守所直接把罪犯和相关档案一齐带回户籍派出所报到,做到见人见档,这样才是最稳妥的做法。

2、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管理教育的力度不够。无论是法院判处缓刑的罪犯,还是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最终都是由看守所为罪犯办理出所手续的,应该说看守所是最后的关口。看守所应该做好教育措施,督促罪犯出所后应该马上到户籍派出所报到,而看守所也应当即时打电话联系户籍派出所,告知罪犯的基本情况。如罪犯谭海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因怀孕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据其户籍派出所白石派出所反映,谭海珍在经过哺乳期后,改造情况不好,也曾故意伤害他人,派出所建议看守所对谭海珍收监执行。看守所对法院提出对罪犯谭海珍收监执行的建议,法院做出了收监的决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谭海珍至今还没有被收监。

3、对缓刑罪犯和监外执行罪犯本应齐抓共管,但公检法司之间互相协作不够细致。基层派出所由于警力有限,业务繁忙,从而使缓刑罪犯和监外执行罪犯处于管理不够细的状态。部分派出所在收到法院寄出的刑事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和执行通知书后,没有及时把执行回执和送达回证寄回法院存档,也没有登记造册。还有部分派出所在建立监督考察制度和帮教组织的过程发挥得不够好,使得教育和改造罪犯的工作会流于形式。

综上,在对缓刑罪犯和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上,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增强犯罪分子重新做人的自信心,从而达到对罪犯的感化教育目的,使犯罪分子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做一名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都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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