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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法官接受与受理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请吃、娱乐、财物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八不准”守则,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判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与所受理的有关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属、辩护人的请吃。
二、凡接受亲友、同事请吃,到场后发现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属、辩护人的必须当场拒绝;如吃饭时上述人员未出现,饭后出现的(即当事人结帐),应及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凡遇第二项情况未按规定处理的,视为接受当事人请吃。
四、审判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与受理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属、辩护人所请的娱乐和所送的财物。
五、社会各界人士发观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吃、娱乐、财物的,请及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是:8882133。
六、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某案件的承办人及请吃或娱乐的具体地点(宾馆、酒家、餐厅的名称和房号)。
七、举报人可以用电话举报或投递现场照片和信件等,本院对举报人身份保密。
八、凡直接或间接接受与受理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属、辩护人的请吃、娱乐、财物被举报经查实的,按照广东省政法委贯彻中政委“四条禁令”的处理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