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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判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加大办理案件事前、事中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我院审判委员会及各审委委员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规定,参照《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负责人列席审委会工作细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列席本院审判委员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监督审判执行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真正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
第三条 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及实际情况,列席审判委员会,采取随机为主,必到为辅形式,原则上纪检组长列席,视情况也可委派监察室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列席审判委员会,是实施监督权利,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列席审判委员会时,对本院审判委员会下列有关程序及相应事项进行监督:
(一) 审判委员会召开是否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参加会议;
(二) 审判委员会是否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三) 对案件开始第一轮讨论,各审判委员成员发表意见时,是否严格遵守《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发言程序:该案的业务庭(局)长委员、主管副院长委员、其他委员;
(四) 针对讨论的案件,出席会议的审判委员成员是否存在法定回避的情形。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敏感性案件,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必须列席进行监督:
(一) 市委重视,人大及上级有关机关督办的案件;
(二) 社会舆论关注,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 当事人强烈投诉违法违纪的案件。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进行监督:
(一) 当事人、相关人投诉反映到纪检组、监察室、信访部门、审监庭等,认为存在工作作风问题、违反审判纪律、廉政纪律嫌疑,可能不公正审理的;
(二) 当事人、相关人投诉反映到上级机关,引起领导关注的;
(三) 有其他反映,纪检组、监察室认为必要的。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其他案件,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选择性随机列席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审委办公室或审委秘书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如有第六条上列几类案件的,应予注明),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根据案件性质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席。
第十条 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列席审判委员会时,对违反第三条规定及其他违反审判纪律、保密规定等情形,应立即向院长或受托主持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副院长提出,进行纠正;未得纠正的,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有权向纪委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该月无讨论案件例外)。
第十二条 纪检组或监察室负责人对每次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应如实作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事后定为错案而适用错案责任追究的案件,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不因有纪检监察人员列席监督而免责;纪检监察人员也不因列席会议而受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人员不尽职责,列席会议发现问题没有进行监督,导致错案产生,应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