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非法组织传销担刑责
发布部门:刑庭   发布时间:2013/12/10 11:07:14   阅读次数:14768

非法组织传销担刑责

风华正茂的硕士生,本应有着美好锦绣的大好前程,却为了钱财,竟以推销虚假的原始股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从而牟取利益。但触犯刑律,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非法组织传销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今年31岁,系信宜人,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广州市某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5月起,王某加入“盛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乐公司”),并为该公司工作,以网络销售“盛乐公司”原始股票为名在信宜市和附近湛江等地进行传销活动。该公司要求会员以购买“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会员购买金额将会员分为四个层级,每个会员只能发展两个会员,上线会员主要采取拉人头发展下线会员,形成“金字塔”模式的上下传销网络关系,诱骗上线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推荐奖、见点分红、回馈奖等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下线会员缴纳的入会费中获得高额利润回报。自2011年6月以来,王某在“盛乐公司”中主要负责在“盛乐公司”网站上发布该公司的分红奖励公告、修改活动公告、发放会员奖金等,使用化名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作为“盛乐公司”的专用账户用以收取会员购买“盛乐公司”原始股票的资金、向会员分配奖金、红利等,其中王某也和同案人任某(另案处理)到过信宜市和湛江等地的参加传销推介会。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月4日,王某先后7次从化名的农行账户通过网银转入非法所得18.4999万元。

2012年6月20日晚上10时许,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在信宜王某父母居住屋将王某抓获,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王某坦白交代了其参与购买“盛乐公司”股票,成为该公司会员和为“盛乐公司”网站上发布该公司的分红奖励公告、修改活动公告、发放会员奖金等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退出违法所得,争取宽大处理。在对王某居住的房间进行搜查时,扣押了汽车、手机、银行卡、银行U盾、手提电脑等一批物品(上述物品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移交给茂名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经检查,王某的笔记本电脑有登录过盛乐网站的痕迹和电子币转账交易记录。同年6月21日,茂名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予以其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同时查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盛乐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实,中国证监会未核准“盛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该公司依法不得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因此,“盛乐公司”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不具备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盛乐公司”在信宜地区发展的会员35人,协助他人办理会员手续21人,其他人发展会员13人。涉案金额达29.9万元。

信宜法院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参加“盛乐公司”,成为其会员后,在“盛乐公司”发行股票的非法传销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起到关键作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王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8.49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此,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版权所有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办公地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迎宾大道南 | ICP备案号:粤ICP备13078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