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信 宜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983民初2367号
陈铿名(广东省信宜市新村路30号四幢502房):
本院受理原告何炳奇诉被告陈铿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铿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超过6%的以6%为限)给原告何炳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陈铿名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