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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1085号原告信宜市人民公园千味坊食品行与被告刘配,追加被告何高勇、李伟宪、梁安昌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判决
发布部门: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0/5/21 15:23:36   阅读次数:4589

广         

    

 

2019)粤0983民初1085号

梁安昌(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桐坪镇下田村大田自然村136号):

本院受理原告信宜市人民公园千味坊食品行与被告刘配,追加被告何高勇、李伟宪、梁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追加被告李伟宪、梁安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0619.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3月16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其中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56685.63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60619.58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60619.58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给原告信宜市人民公园千味坊食品行;二、被告刘配对信宜市威利斯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含上述欠原告千味坊食品行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18万本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时止。其中2016年10月1日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何高勇对信宜市威利斯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含上述欠原告千味坊食品行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2万本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时止。其中2016年10月1日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信宜市人民公园千味坊食品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元(原告信宜市人民公园千味坊食品行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人民公园千味坊食品行负担7元,由被告刘配和追加被告何高勇、李伟宪、梁安昌共同负担131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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