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信 宜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983民初2636号
韦文锋(广东省信宜市环山路18号5幢504房):
本院受理原告吴恒飞诉被告韦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韦文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5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吴恒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该款原告吴恒飞已预交),由被告韦文锋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