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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983民初22号原告林日凤诉被告李朝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部门:北界庭   发布时间:2020/4/1 9:51:38   阅读次数:4351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983民初22

李朝阳(广东省信宜市金垌镇平地双旺村35):

本院受理原告林日凤诉被告李朝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98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朝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借用原告林日凤的旧佳能单反相机(相机型号:CANON EOS-70D KIT w/18-135 IS STM)及相机配件(含相机充电器、32G内存卡、原装电池、备用电池、相机包、镜头罩和插座转接器)完整返还给原告林日凤;

二、驳回原告林日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朝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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