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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启与被告沈华沛、李坚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98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部门:民二庭   发布时间:2021/8/5 12:47:01   阅读次数:2929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2021)粤0983民初819号

沈华沛、李坚玲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竹园路16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启与被告沈华沛、李坚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对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98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沈华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退股款110000元给原告何启;二、驳回原告何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华沛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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