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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3126号原告黎建珍与被告梁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发布部门: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0/3/26 17:29:51   阅读次数:4036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2019)粤0983民初3126

 

梁培源(住广东省信宜市池洞镇蒲垌大塘村1号):

本院受理原告黎建珍与被告梁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98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培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542409元及其利息(以欠款中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9.95%2017122日起计至自还清日止,暂计至2019716日的利息为131005元;剩余欠款142409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2019717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1112日的利息为2801元)给原告黎建珍;二、驳回原告黎建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由原告黎建珍负担318元,由被告梁培源负担10562(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668-8851261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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