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983民初3126号
梁培源(住广东省信宜市池洞镇蒲垌大塘村1号):
本院受理原告黎建珍与被告梁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98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培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542409元及其利息(以欠款中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9.95%自2017年12月2日起计至自还清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的利息为131005元;剩余欠款142409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7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2801元)给原告黎建珍;二、驳回原告黎建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由原告黎建珍负担318元,由被告梁培源负担105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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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