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隆支行与李培有、何书妍、龙其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发布部门: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4/19 14:54:55 阅读次数:3793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983执恢388号之一
龙其波(住所地:信宜市镇隆镇沉冲荔枝村2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隆支行与李培有、何书妍、龙其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983执恢388号之一至之三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983执恢388号之一至之三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庭:执行三庭 联电话:0668-8854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