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983民初1161号
冯世科(住广东省信宜市大成镇禄豪湾角村028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官泉与被告冯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983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冯世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本金73392元及利息(2018年10月27日到2020年3月30日尚欠利息为8000元,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另计)给原告黄官泉;二、驳回原告黄官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被告冯世科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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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