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983民初3294号原告信宜市妃旺五金店与被告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发布部门: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3/11/20 17:26:55 阅读次数:462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983民初3294号
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信宜市妃旺五金店与被告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宜市妃旺五金店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娄底市鹏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2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进行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983民初329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部门:信宜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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