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983民初2217号之一
陈雪芳(住信宜市北界镇金坡坡头村111号):
本院受理原告潘胜诉被告陈雪芳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潘胜与被告陈雪芳离婚;
二、婚生儿子潘运鸿由原告潘胜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潘胜负担;
三、被告陈雪芳有探望儿子潘运鸿的权利,原告潘胜有协助被告陈雪芳探望儿子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北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北界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668-8512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