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举报公告
原告张华尤诉被告刘洪娟(女,40岁,汉族,住信宜市人民北路52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04)信民初字第1393、13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两案本金222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张华尤,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洪娟长期外出逃避债务。现申请人提出:
凡举报被执行人刘洪娟财产及行踪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金额的30%予以奖赏。
原告尹高任诉被告卢健华(男,1983年4月5日出生,住信宜市北界桃子村合丫村民小组18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的(2005)信法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卢健华应赔偿各项损失计329183元给原告权利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健华长期外出逃避债务。现申请人提出:
凡举报被执行人卢健华财产及行踪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金额的20%予以奖赏。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3883110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