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信宜市委、市政府了解到我院执行力量比较薄弱,当即批复我院增编招聘5个事业编制的法警以协助执行。在市委、市府支持和计生局配合下我院成立了计生执行组,通过公开考试,招聘高素质的5个法警(4男1女),专门从事计生执行工作。同时调配专门的车辆给计生执行组使用,设立计生执行专项经费,购置一批办公器材,在后勤上为计生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我院鼓励在职干警参加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使全院干警文化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目前,我院计生执行干警大专以上文化达100%。我院为了进一步提高计生执行干警的综合素质,还组织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敬业精神、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促进了计生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计生执行工作取得好的成绩提供了保障。
二、突出知识普及,强化宣传教育
今年,我院提出“大力宣传为主,强制执行为辅,以宣传促征费,以执行抓落实”的计生执行工作原则。与乡、镇的计生部门联合,进村入户,深入执行现场,对被执行人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国家计生政策,动员被执行人按照我院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在提高群众知识知晓率上花大气力,下深功夫,通过理论宣传、舆论宣传、群众宣传、社会宣传等途径,形成了宣传计生执行的浓厚氛围。
在执行中,我院注重执行方式方法,坚持教育为主,强制为辅的执行原则,向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释明交纳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与交纳的必要性,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骨头户”何某夫妇经宣传教育后,主动缴交计生社会抚养费和罚款3万多元,整个执行过程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三、突出以人为本,强化依法执行
在执行中,我院注重以人为本,既要维护国家政策、执行法律,同时也注重民生,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坚决不执行,以确保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同时强化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依法向其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近几年,我院在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生一例违法执行事件,更没有引起冲突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突出典型案例,强化执行措施
我院主动与两级党委、政府和计生部门沟通、联系,在各方取得共同认识的情况下,对一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煽动其他处罚对象一起抗拒履行、在当地是村霸、恶霸的等一批 “骨头户”作为典型案件,由计生局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对符合执行条件的案件,在执行前执行人员便做足工作,广泛收集被执行人有效信息,勘察执行现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掌握其行踪,然后进行分门别类,把案件执行责任分解到个人,并多次召集执行工作分析会,制定周密的执行措施,利用凌晨、傍晚、深夜、雨天等时间突然到达执行现场,使“骨头户”来不及逃避就被控制住。对于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搜查、扣押财产、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迅速履行义务。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我院采取了处罚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原则,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骨头户”为典型,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将执行过程进行宣传,向广大被执行人宣传计生法律法规,动员他们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五、突出集中执行,强化执行效能
为整合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能,从2008年4月20日起,我院的计生执行工作收归执行局管理,计生执行组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为定期组织大规模的集中计生执行活动提供条件。今年5月份,我院联合市计生局在东镇镇、洪冠镇、水口镇对进了大规模的集中突击计生执法活动。在这三次的集中执行中,执行案件76件,已执结32件,执结标的约70万元,搜查22次,司法拘留18人。此举取得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轰动一片、带动一方的良好效果,促使全市所有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都主动向计生部门缴交计生社会抚养费和处罚金,有效地减少了违反计生政策的情况发生。
(杨洪波 何秋玲 供稿)
加大执行罚款力度,维护司法权威
——我院首次适用新《民事诉讼法》重罚一被执行人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于4月1日开始施行。我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四条,加大执行罚款力度,直击“老赖”痛处,有效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4月13日,我院开出了第一张巨额罚单,除了依法执行外,还对被执行人卢某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决定,让有能力履行而不自动履行又不申报财产的卢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07年12月11日,周某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卢某道路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904元。我院立案后,即向卢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收到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完毕。但卢某一直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没有自动履行又不申报财产。据查明,卢某多年一直经营拖拉机王运输业,经济收入较好,但我院到各银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大队依法查询,均无查到其有数额较大的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2008年4月10日,执行人员通过邮政储蓄查询,发现卢某的妻子李某账户上尚有存款80000元。这说明卢某有意隐匿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4月13日,我院根据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卢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该案的案款及罚款现已执行完毕。
(杨洪波 何秋玲 供稿)